當事人:陳海燕,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漢族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新縣山塘鎮馬安村委會崗星一村5號
經查,當事人陳海燕于2021年在清遠市清城區北江三路46號陽光天成花園1號樓2梯5層02號旁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擅自建設混凝土結構平臺。涉案平臺長約1.2米,寬約0.5米,建筑面積約0.6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4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2〕24號);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2〕116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3〕11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