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梁任山,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漢族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洲心青聯村委會嶺塘三村47號
當事人:李健敏,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漢族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錦霞路6號萬基金海灣B區26號樓501號
經查,當事人梁任山、李健敏于2021年在清遠市清城區富強路1號凱洋公館2號樓2層01號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兩個鋼鐵玻璃結構雨棚和兩個鋼鐵結構鐵棚,其中雨棚1建筑面積約5.76平方米(長約4.8米,寬約1.2米);雨棚2建筑面積約1平方米(長約2米,寬約0.5米);鐵棚1建筑面積約0.4平方米(長約0.4米,寬約1米);鐵棚2建筑面積約8.8平方米(長約4米,寬約2.2米);四處建筑物建筑面積共約15.96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2〕13號);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2〕143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2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3〕13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