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潘諫紅,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漢族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橫荷橫荷居委會荷塘三村14號
經查,當事人潘諫紅于2021年在清遠市清城區北江三路46號陽光天成花園1號樓2梯22層02號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鋼鐵結構平臺一處,平臺長約1.5米,寬約1.5米,建筑面積約2.25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2〕46號);于2022年6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2〕127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3〕17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