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彭金花,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漢族
居民身份證地址:廣東省揭西縣五云鎮寶石村委麻塘新村555號
經查,當事人彭金花于2021年在清遠市清城區富強路1號凱洋公館1號樓2層03號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磚墻鐵皮頂結構房屋一間和鋼鐵結構雨棚兩個,其中房屋長約3米,寬約3米,建筑面積約9平方米;雨棚1長約1.5米,寬約0.5米,建筑面積約0.75平方米;雨棚2長約3米,寬約1.5米,建筑面積約4.5平方米。三處建筑占地面積合計約14.25平方米,建筑面積合計約14.25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2〕20號);于2022年7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2〕146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3〕18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