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李家勛,男,漢族,1973年10月27日生
居民身份證地址:湖南省衡陽縣演陂鎮將軍頭村均陂組1號
經查,當事人李家勛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井嶺村委會大嶺頭村搭建建筑物,該建筑物為一層鋼結構廠房,長約70米,寬約30米,占地面積約2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約2100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2〕5號);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2〕96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當事人向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2月20日,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內容,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訴訟。2023年6月7日,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4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3〕30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