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8時0分,位于清城區龍塘鎮轄區內廣清大道銀盞中心村路口路段,贛C4M572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與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死亡。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城區人民政府于5月6日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區總工會、龍塘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清城區“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涉事車輛、人員情況
1.贛C4M57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駕駛人吳某宏,男,41歲,駕駛證號:42108119810******9;住址:湖北省石首市******;準駕車型:A2E;檔案編號:421000112531;有效期:2025年6月9日止;經公安交警現場檢測樣本檢測,吳某宏無毒駕、酒駕行為。
2.無號牌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李某慧,女,27歲,身份證號碼:44180219960******3;戶籍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車輛情況
1.贛C4M572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車品牌:解放牌;車輛型號:CA4250P66K24T1A1E;車輛識別代號:LFWSRXRJ6F1F25142;發動機號:52599708;使用性質:貨運;檢驗有效期:2023年10月31日止;所有人:江西省高安市宏勤汽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龍潭鎮;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品牌:梁山東岳牌;車輛型號:CSQ9405XXY;車輛識別代號:LMA93VGD3KNC00324;檢驗有效期:2024年4月30日止;所有人:江西省高安市贛粵五星運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汽運贛粵五星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號:ANAC07BY2022B000579D;有效期:2023年4月19日止;交強險保單號:ANAC07BCTP22B01888W;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1日止;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無號牌二輪電動車型號:TDT01Z;車架號:328422210802806;電動機號:FE-400W48V400W221110561。
(三)事發道路環境及車輛鑒定情況
1.事故現場位于清城區廣清大道龍塘鎮銀盞中心村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的交通警示標識、標志、標線清晰,視線良好,事故發生時晴天。
2.事故發生后,清城區交警大隊委托廣東華清司法鑒定所對涉事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驗鑒定意見為:贛C4M57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車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的制動系統和轉向系統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標準規定;行駛系統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9.1.3條的相關規定;照明信號裝置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8.1.1條的相關規定。
3.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的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行駛系統部分機件損壞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規定;照明信號裝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第6.2.3.2條的相關規定。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5月5日7時58分,吳某宏駕駛贛C4M57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在東莞麻涌鎮裝貨至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北大農飼料公司,從廣清高速銀盞高速出口駛出途經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銀盞中心村路口(南往北),遇前方行人通過停車等候,在駕駛車輛通過人行通道時碰撞碾壓到從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李某慧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造成駕駛人李某慧死亡,車輛損壞。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23年5月5日8時7分,清城區交警大隊龍塘中隊接到警情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8時36分到場后迅速開展相關工作,保護現場,實行交通管制,開展事故現場的勘驗工作,11時24分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交通恢復正常。
事故發生后,清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區分管領導、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等主要領導親自到事故現場了解情況,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做好安撫維穩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未發生次生事故,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妥當,措施得力。
(三)善后處理情況
經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隊調解,駕駛人吳某宏前期墊付死者3萬元喪葬費,相關的善后賠償事宜已由保險公司按程序處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依據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1802120230000363號:
1.贛C4M57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駕駛人吳某宏,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行經有人行橫道的路口路段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關于“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奔暗诙l第一款關于“機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幎?,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過錯。
2.李某慧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借道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未確認安全下車推行,違反《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駕駛車輛駛入、駛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時,應當禮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關于“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敝幎?,是造成此事故另一方面過錯。
3.吳某宏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慧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清城區“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贛C4M57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777U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駕駛人吳某宏,駕駛車輛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認真觀察車輛兩側,對事故發生負有同等責任。建議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追究其責任。
(二)無號牌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李某慧,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確認安全情況下車推行,對事故發生負有同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三)江西省高安市宏勤汽運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是否負有責任。建議江西省高安市安委辦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該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見建議
江西省高安市宏勤汽運有限公司要加強長途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動態監控管理好車輛長途跨省運輸工作,及時發現糾正提醒長途駕駛從業人員的不安全操作駕駛行為、杜絕疲勞駕駛,遏制減少長途道路運輸的交通事故的發生。
清城區“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