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14時15分,位于清城區石角鎮轄區內的107國道白沙路口路段,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與清遠505772號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清遠505772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死亡。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城區人民政府于2月16日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區總工會、石角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清城區“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涉事人員情況
1.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伍某國,男,漢。身份證號:43052519760******X;住址:湖南省洞口縣******;駕駛證檔案編號:430512075082;準駕車型:C1;有效期:2018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事發后經公安交警現場提取樣本檢測,無酒駕、毒駕行為。事發時伍某國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
2.清遠505772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黃某娣,女,漢,身份證號:44182319720******8;住址:廣東省陽山縣******;事發后經公安交警現場提取樣本檢測,無酒駕行為。
(二)事故車輛情況
1.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所有人:潘某祥,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品牌:福田牌;型號:BJ5159VKCFG-4;車輛識別代號:LVBV5PBB 6DJ028905;發動機號:89102209;使用性質:貨運;檢驗有效期:2023年7月31日。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PDZA202244180000115026;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止;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
2.2021年2月23日車輛所有人潘某祥與伍某國簽訂機動車轉讓協議,自2021年2月23日起車輛的事故、違章和法律責任由伍某國本人獨自承擔,車輛主要用于從事自貨自運工作。雙方達成機動車轉讓協議后,潘某祥多次以電話、微信方式督促伍某國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其仍未辦理相關手續。2022年9月16日潘某祥向石角鎮派出所就伍某國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報警(報警回執:4418002022091619001190089),向石角鎮調解委員會提出伍某國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事宜進行調解。
3.清遠505772號電動自行車,品牌:雅迪牌;型號:TDR2356Z;車架號:779422120687242;電動機號:48V400W333YZBDNMB70159G。
(三)事發道路環境及車輛鑒定情況
1.事故現場位于清城區石角鎮轄區內的107國道2444KM(清城區石角鎮興仁白沙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瀝青,路面完好,干燥,視線良好,道路的交通警示標識、標志、標線清晰。
2.事故發生后,清城區交警大隊委托廣東華清司法鑒定所對涉事車輛和電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鑒定意見為:(1)粵R53122號重型倉柵貨車的制動系統和轉向系統均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規定;行駛系統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9.1.3條的相關規定;照明信號裝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1.1條的相關規定。(2)清遠505772號二輪電動車的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照明信號裝置均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定。
(四)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
1.2023年2月15日14時15分,伍某國駕駛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石角鎮塘基橫南村往廣清產業園五洲建筑公司工地轉廢料,沿107國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駛至107國道2444KM(清城區石角鎮興仁白沙路口路段)處右轉彎過程中,與在道路右側行駛由黃某娣駕駛的清遠505772號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并碾壓,造成黃某娣當場死亡、車輛損壞。
2.2023年2月15日14時45分,清城區交警大隊石角中隊接到警情,到達事故現場后迅速開展相關工作,實行交通管制,開展現場的勘驗工作,16時37分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交通恢復正常。
事故發生后,清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區分管領導、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等主要領導親自到事故現場了解情況,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做好安撫維穩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事故應急救援得當,未發生次生事故,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及時、妥當,措施得力。
(五)善后處理情況
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并簽訂刑事諒解協議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7.6萬元,事故善后賠償事宜已處理完畢。
二、事故原因分析、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據清遠市公安分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1802120230000109號:
1.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伍某國,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右轉彎借道通行時未讓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條關于“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之規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第一款關于“駕駛車輛駛入、駛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敝幎?,是導致此事故的過錯;黃某娣沒有導致此事故的過錯。
2.伍某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某娣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清城區“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三、部門履職情況
今年以來區交通運輸局共檢查貨運企業185家次,發現隱患問題226項,發出責令整改通知50份,已完成整改33家;檢查貨運車輛647333輛次,檢查源頭企業110家次,立案查處涉貨運案件530宗。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涉事車輛不需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道路運輸證》。
四、對事故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伍某國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右轉彎時,未注意觀察車輛兩側,對事故發生負有全部責任。伍某國因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建議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追究其責任。
(二)粵R5312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所有人潘某祥機動車轉讓后,也多次微信、電話督促車輛實際使用者伍某國辦理相關過戶的手續,其多次督促,盡到自己的責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見建議
各街鎮交警中隊要加大轄區個體運輸車輛的路查路檢工作,嚴防機動車無牌無證、超載行駛、酒后駕駛和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扎實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有效預防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清城區“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