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廣東瑞平化工有限公司申請注銷其持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粵清城安經字〔2021〕2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5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粵清城安經字〔2021〕25號)予以依法注銷。
清遠市清城區應急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